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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6-11 02:22

城镇房屋暴力拆迁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 维权网 ]

城镇房屋暴力拆迁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作者:维权网

维权网

2009年10月2日





目  录

内容提要

一、城镇房屋暴力拆迁概述

二、关于房产和拆迁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三、经租房问题综合研究

四、导致暴力拆迁的原因之解析

五、法律政策建议

六、典型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自1998年7月30日起停止福利性分房,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从此,中国的房地产开发进入了井喷行情。但是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疯狂增长,却并非普通百姓之福,随房地产开发带来的“圈地运动”将许多无辜的城镇居民和城近郊区的农民卷入强制拆迁乃至暴力拆迁的漩涡中,随着城镇房屋暴力拆迁越演越烈,已经构成对公民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从深度、广度、施暴手段、时间持续性等方面呈现日益恶化的状态,并没有被遏制或者有偃旗息鼓的迹象。暴力拆迁正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的毒瘤,并已经演变成为严重的人权灾难。如果不能采取措施遏制事态的发展,将会激起更大的社会矛盾,引起更加严重的社会冲突。

本文通过对相关暴力拆迁案例的研究、调查、追踪,了解了暴力拆迁的具体环节和具体情形,分析了导致暴力拆迁的具体原因,主要有:无证拆迁、扩大范围拆迁、评估方法不公正、不评估土地的价值、补偿资金不到位等原因。但是造成暴力拆迁还有最关键的深层原因,本文对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原因进行了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政治层面的分析,发现造成暴力拆迁的根本原因有如下几点:

●国家缺少宪政制度安排;

●中央政府的不作为;

●地方政府公权力的滥用;

●政治权力(特别是地方政权)和房地产开发商结合,构成强大的房地产利益集团,这种资本和不受制约的权力结合而成的利益共同体,对公民权利构成巨大的破坏;

●司法不公正不独立,缺乏最后一道救济防线;

●中国的低人权经济发展路径不仅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文化。整个社会缺乏尊重人权,尊重财产权的气氛;

●中国走向以发展经济,促进GDP增长为单一价值导向的畸形发展路线,全社会为了获得财富而不择手段;

●社会道德全面崩溃。多年的强制无信仰状态,使社会失去了维系成员间正常的人际关系的能力;

●业主的自发维权和民间维权力量,面对强大的暴力机器,不足以制约不断升级的暴力拆迁。

因此,本文希望,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遏制这股侵权恶势力的发展。必须采取宪政安排、立法、行政、拆迁制度安排、司法安排等措施,特别是民主宪政制度的真正落实,建立起尊重每个公民的人权,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制度体系,才能遏制住这股侵害公民权利的浪潮,走向和谐共生的现代公民社会。当务之急是废除与“宪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立拆迁者与被拆迁者公平协商的平等交易体制,房地产行政机构从拆迁环节中独立出来,并建立以法治为主导的拆迁法律制度体系,才是釜底抽薪之道。否则,目前的制度法律体系不改,只是在技术性环节上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舒解民困、缓解民怨。

本文认为短期内遏制住暴力拆迁,使房地产利益集团尊重被拆迁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很难实现的,和谐拆迁、公正拆迁需要随着民主宪政制度的渐进到来,逐步得到实现。

一、城镇房屋暴力拆迁概述

1、城镇房屋暴力拆迁的基本情况

城镇房屋暴力拆迁,是指在城镇地区的商业房地产开发或者非商业的大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方(政府、开发商)或者其委托方(如房屋拆迁公司)未能和被拆迁房屋建筑的业主(或承租人)达成公平协议,而擅自实施暴力强制拆迁的行为。涉及到的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及城市开发建设、危旧房改造、“城中村”及市政道路环境整治、绿化隔离带等各类城市开发工程项目。暴力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主要是针对被拆迁者的,有的是对个别家庭施暴,有的是对被拆迁者公民群体集体施暴,甚至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在拆迁过程中同时也常常伴随着暴力反抗,由于被拆迁者的激烈抗争,导致拆迁方的部分人员伤亡,同样也是社会的悲剧。

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的过程,就是被拆迁者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被侵害被剥夺的过程,人身权被侵犯的过程,有时甚至是众多的受害者付出生命和健康代价的悲惨过程。

最近十年来的暴力拆迁呈现出如下的基本状况

(1)地域的广泛性从沿海的发达城市到内陆的不发达城市,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一线大城市到各类县城及县以下的小镇,到处都发生了暴力拆迁的行为。暴力拆迁不再是个别的“点”,而是形成了遍及全国的“面”,不仅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落后地区,也出现在“首善之都”的北京。

(2)时间的持续性从1998年住宅地产因为提供按揭和福利分房终止而获得井喷式行情,从那时起,拆迁就伴随着强制和暴力,从最初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发展到今天无处不在的“暴力拆迁”。不管政治变迁,新领导人的上台,还是重大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暴力拆迁依然如故,从没有停止过,且没有明显的收敛,势头也从未被遏制住,显示出暴力拆迁这一“中国病”的极其顽固性。

(3)方式的残酷性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工程建设蓬勃发展的十多年来,尽管经济在不断增长,法制建设也不能说没有进步,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老百姓的强横和暴力却始终没有减缓、减弱,不仅软性的强制逼迁手段继续采用,而且死伤、自焚等恶性案件连绵不绝。

(4)对社会成员影响的广泛性暴力拆迁不仅影响被拆迁者户主本人的生命、人身安全,也影响到他们的下一代健康成长,甚至由于株连政策的实施影响到其家族的其他成员,对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惧和不安。最严重的竟然株连到6岁儿童身上。

(5)对抗新法律制度的顽固性尽管这期间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表面上看,细则越来越多,法制越来越健全,甚至维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物权法》—也出台了,这些法律和规章不能说没有作用,但是却从未遏制住不断出现的暴力拆迁。

(6)公权介入日益严重如果暴力拆迁仅仅是来自民间的强暴,当会因为政权力量的压制而不至于蔓延无边,但是当政府在 “发展硬道理”的思想指导下,也加入到“强横有理”的队伍中时,情况发生了大的变化。在拆迁的最初时代,一般是拆迁公司和开发商的企业行为,但是近年来,政府为了突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政绩,一方面大搞政绩工程,另一方面也加快房地产开发,以充实地方财政,以至于不断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保驾护航。不仅使用行政强制手段,甚至动用公安警察和防暴警察。

(7)政府强制拆迁和黑社会暴力拆迁日益结合在大部分暴力拆迁中,既有政府的默许,也有黑社会的实施,二者有日益结合的趋势。

2、暴力拆迁所涉及到的房屋

(1)城市区域的民宅拆迁城镇暴力拆迁的房屋,相当一部分是这类民宅。

(2)“城中村”和城市近郊的农村房屋拆迁这些房屋由于区位原因,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大幅度升值,成为暴力拆迁侵害的重点。

(3)“经租房”的拆迁“经租房”是指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将超过个人居住标准的私有房屋上交政府,由国家“代替”个人经营租赁的房子,简称“经租房”,现在已经是直管公房的一部分。这部分房屋的拆迁,连基本的补偿都没有。

(4)临时“违章建筑”拆迁临时商业设施、其他“违章”建筑、“民工子弟学校”等临建的拆迁。

3、暴力拆迁的各种强制施暴手段

暴力拆迁中有各种各样的施暴手段,有“软性”的,有“硬性”的;有开发商直接实施的,有依靠拆迁公司间接实施的;有开发商直接实施的,有政府机构参与直接实施的;有地方政府派出警察保驾护航的,有直接靠黑社会实施强制手段的;有的拆迁已经“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有的没有取得任何拆迁的手续。具体做法有:

(1)断水断电,阻断道路,使尽流氓手段使拆迁户无法生活,从而达到“逼迁”的目的。

被拆迁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拆迁者的条件,无条件服从拆迁者的要求,否则就要接受各样的威胁,恐吓,释放毒蛇,断电断水,砸锁,堵锁眼,电话威胁。

这种方式由于不是直接诉诸暴力,采取逼迁的方式,又很难够得上刑事犯罪,因而被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广泛使用。

在西安新西里小区违法拆迁中,从2008年5月25日至6月22日,新西里小区住户被停水6次,时间累计9天。同时,厨房、厕所下水管被砸,电线被剪,楼梯扶手被敲掉,道路被堵,住户无法生活(《百姓维权网》)。

在广州,地产商为了实施“逼迁”,施放百条毒蛇夜袭居民区。广州市环市西路站西南街的省汽车运输公司宿舍,在遭受袭击、被砸锁、淋毒水、放炸药之后,又遭遇施放毒蛇的袭击,而且数量是过百条活生生的毒蛇。小区居民亲眼看见歹人施放毒蛇,而且同时放在了不同的楼下,老人表示,“都是会咬人,而且有毒的家伙。”事实上,这次的毒蛇来袭已经是近两个月来发生在省汽车运输公司宿舍的第6起袭击事件。就在上星期,小区中的花草树木就在深夜被淋毒水;本周一,3栋宿舍楼下被放置了3个混杂炸药的鞭炮,凌晨3时在煤气管道旁连锁引爆,所幸没有造成伤亡。居民们推测,幕后黑手很可能是最近频频要求他们迁走的某房地产开发商。(2008年10月30日《广州日报》)

(2)在被拆迁户外出时强行拆除

这种方式也是拆迁公司或开发商对付所谓“钉子户”的常用方式,因为不能和拆迁户达成协议,采取此种方式可以造成拆迁的既成事实,再辅之以投诉无门,告状无门从而使得强制拆迁得以成功。

2006年8月13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为了建设“凉州大道”,在民办光明小学法人代表杨怀群外出看病时,学校被区政府强行拆除,规划局、公安、城管等多个部门几百人的强拆队伍,对学校拆除的状况,并拉走了学校办学设备,几百名孩子无法上学。(六盘水:政府搞形象工程私立小学惨遭强拆。中国维权服务网。2008-3-18,李鸣)

(3)夜间以暴力将住户强行绑架至户外,迅速拆除建筑

2007年9月11日凌晨,在陕西省汉中城区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两位老人半夜在家中熟睡,10余彪形大汉突然破门而入,将几近赤身裸体的老人抬上一辆面包车,拉到一块空地上强行控制起来。40分钟后,老人的私房被彻底摧毁,家具、衣物被埋在瓦砾下。(2007年9 月16日《西安晚报》)

(4)政府出动强大警力保护,直接协助实施暴力拆迁

2006年5月23日,在江阴市澄江镇花北村,75岁的老人刘吾妹哭诉:“我被5名警察强行拖上警车,拖的时候被一名警察用臂肘猛击胸部,身上多处碰伤,在送往过渡房时被随意扔在地上!在强行拆迁现场,有400多名警察,在拆迁房3公里之内不让人进出。两台推土机不一会儿将我家房子扒平。”而江阴市政府方面强调,当天到现场的有40多名交通警,100多名公安民警,参与拆迁的是司法警察。

显然,这是最典型的利用公权力为私人机构服务的做法。(中国正义反腐网2007-2-4)

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2007年6月8号发生严重警民冲突导致流血事件,5千居民为阻止强制拆迁,与警方发生冲突。市府大征地逼迁上万人。起因是市府为了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兴建“铁木真主题广场”,计划在该市铁路小区征地近15万平方米,并在4月就下达了限期拆迁的通知计划。为此,小区的1万2千多居民需要搬迁。但是,由于这个地区的房价目前是每平方米3500元到4千元左右,而有关部门给当地居民的补偿价只有每平方米1300元,当地居民拒绝搬迁。

6月8号上午,数百名防暴警察和拆迁人员突然来到小区门口,强行拆除了小区大门两侧的围栏和围墙,小区居民上前阻止,结果与警方发生激烈冲突,推翻了三辆警车。据报导,有20多人受伤,其中两名妇女重伤,有3人被警方拘留。后来,数千名民众又拦路示威,导致至少五条马路受阻达六小时之久。

铁路小区一名姓刘的户主说,由于居民非常愤怒,以及有关方面一直未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有关部门至今都未能实施拆迁计划。目前,小区内的居民正在自发捐款,准备筹集资金派代表到北京上访,向中央反映情况。(美国之音2007年1月报导)

(5)直接实施打砸暴力,制造恐怖气氛逼迁

此类事件甚多,已经成为房屋拆迁中的常见景象。

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供水公司开发商品楼,在征地期间,因为开发商的补偿价格太低,一直没与承包该地块的罗林秋达成协议,在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2009年7月18号雇用上百黑社会人员,手持棍棒、刀等武器胁迫,毒打老弱妇孺,将罗林秋年近八旬的岳母和一名侄女毒打受伤住院。强拆时所有生产设备和住房全部被摧毁。期间被拆迁户报警,但是不受理。最终引发上百人游行抗议。(阿波罗网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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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伤,有目击者指死者是被拆屋的打手蓄意从顶棚扔下。死者的儿子姚尚舟表示,有七、八十个怀疑是开发商雇用的打手,2月份前来强拆他家经营的加油站,他们先把路口堵住。准备进行强拆时,他父亲爬到油站的顶棚抗议,当时有几个人追上顶棚,随后父亲从顶棚摔下来,当场死亡。有目击者告诉他,他父亲是被打手扔下来的。但当警察到现场时,他们已放弃清拆油站,逃去无踪。

案例三、北京广厦园拆迁公司挂靠人员黄明强,用8000元雇来无业人员吕宏军等人进行暴力拆迁,遭拒绝后,对居住在丰台区菜户营西街59号院90号的张老太和郭某母子实施报复,持斧头、铁棍、镐把等在上述地点分别对母子俩进行殴打,结果致61岁的张老太死亡,其子受重伤。(北京晨报2006年2月记者颜斐)。

案例四、2008年4月23日,安徽颍上县黄坝乡乡党委原副书记马文献、黄坝乡乡长沈寿忠、黄坝乡武装部长郑田礼,在开发商代表毕德红要求下,滥用职权,野蛮拆迁,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强行拆迁。最终导致被拆迁人高家丰于2008年5月2日在黄坝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新华社合肥1月30日电,记者程士华)

案例五、2009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月13日法院强制执行黄洋、石国清拆迁案件引发自焚事件的调查结果。

2月13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位于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石国清住宅强制执行拆迁。石国清住宅起火,致石国清女儿王娜烧伤。2月18日石国清妻子王玉霞、女儿石莹先后到市、区两级上访。市、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红山区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拆迁案件及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但是当地政府发言人认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和执行,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法律手续齐备,执行措施适当,法院相关人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02月25日00:15新华网)

(2)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非法剥夺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非法剥夺,是暴力拆迁侵害的最直接严重后果。

公民住宅被强制拆迁后,其财产损失都会非常巨大,其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公平价,给被拆迁户带来巨大的损失,很多情况下也同时完全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

除上述民宅的拆迁之外,对于公民其他类型的房屋的拆迁,对公民财产的剥夺,也同样触目惊心。

2008年8月,广州民企的46亩厂房被上百名身着城管制服的人强行拆除,六间厂房,耗资上千万元,顷刻间毁掉。但是却连拆厂的人究竟是谁也搞不清楚,也未收到一纸处罚通知。(广州日报4月28日报道)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一栋两层的楼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猪舍被夷为平地,数百头猪被活埋或砸死,养猪场的2名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暴力拆迁前,养猪场方与有关部门就拆迁补偿金未达成协议。(人民网5月25日报道汪洋)

(3)非法关押,判刑劳教

许多房屋拆迁公民,因为维权问题而被非法关押,甚至被拘留、判刑劳教。

世博会就要在上海召开,上海大兴土木,大量拆迁,导致被强拆居民黄炳军一家流离失所,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就在黄炳军生命告急时,黄炳军的妻子何茂珍被拘留10天。怀孕6个月的女儿被打伤。

大连公民仇杰因拆迁及被警察殴打,在温家宝居住地附近截停座车而被劳教一年,他在狱中被其他犯人殴打。(《加拿大都市报》2009-5-9报道)

济南网络记者张金凤2009年3月5号被捕后,一直未能见家人。济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金凤劳教1年9个月。济南当局禁止张金凤在3个月内见任何家人,而3个月后,就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视为放弃起诉权利,当局等于剥夺了张金凤的诉讼权利,因为劳教决定书规定,3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视为放弃上诉权力。据劳教决定书表示,张金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到济南泉城广场非法集会,扰乱了泉城广场的公共秩序。据悉,张金凤在2005年5月开始为公公的历史房产问题进行信访,在2007年关注济南市的暴力拆迁,记录了多起暴力拆迁案例。同年12月底,山东省济正公司诈骗大案受害人在省委信访,张金凤前去拍照被公安局拘留10天。(据博讯新闻网2009-4-10星期六)

(4)株连亲友

在政府项目甚至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不仅仅对拆迁户施加巨大的压力,而且通过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动员公职和事业单位人员向其拆迁户近亲属施压,如果近亲属不能限期搬迁,将对相关的公职和事业单位人员实施株连,对拆迁户近亲属实施停职、停薪等严重的处罚。

最典型的是2003年的湖南嘉禾暴力拆迁案。在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珠泉商贸城拆迁的拆迁中,县政府提出了这样的口号“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具体措施就是“四包两停”的株连九族政策。2003年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对于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新京报2008 年月日)

在2007年的江西丰城暴力拆迁案中,老百姓被无辜拘留,有人被株连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连一些低保户都被告知,如不配合将被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

政府发文“丰城改字<2007>6号”中,有这样的表述:“凡有拆迁任务的部门,单位都要负起拆迁责任,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房改房、集资房由售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户主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要加大领导力度。各有拆迁任务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思想宣传等工作不到位,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不能完成任务的,板子要打在‘一把手’ 身上。”

在2004年4月甘肃清水县开始的旧城改造中,涉及21家拆迁户,政府部门只有补偿标准,没有任何拆迁协议和具体安置措施。为快速实施拆迁工程,让4名公职人员动员自己亲属拆迁,或自己带头拆迁。拆迁户马桂生拒拆,政府要求做乡长的儿子马小平向其父做工作,因父亲拒拆儿子被"停职".由于马小平的妻子是教师,教育部门各级领导也轮番为马小平的妻子做工作,让其动员公公拆房。另一拆迁户马玉桂拒拆,教师儿子马宏杰被文教局“放假”停课,并威胁最终停发工资和公职。(2004年05月31日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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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入精神病院

对于常常上访的暴力拆迁的受害者,地方当局有时会采取,往往采取被拆迁户。

山东新泰市84岁的老时因与邻居宅基地纠纷长期没得到解决,多次到北京上访。2006年他被当地信访办从北京"接回",直接送进新泰精神病院。(BBC2008.12.08)

二、关于房产和拆迁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房屋暴力拆迁问题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既和立法系统所制定的成文法律相关,也和行政系统的执行以及司法系统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他们共同构成目前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制度法律体系,也是目前不断出现的暴力拆迁的根源之一。

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行政行为中并不按照政府制定的法律实施。尽管如此,分析现有的法律、条例、制度和判例也能大致了解导致暴力拆迁的法律环境。虽然很多问题出在专横的行政系统,但是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者的立法系统在整个暴力拆迁的链条中也难辞其咎。

庞大的房地产行政系统,是房地产利益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行政作为,直接决定着公民财产的安全与否。

而司法系统作为公民被侵权后的最后救济渠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该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对于房地产司法,我们需要简要剖析。

1、现行法律和重要行政规章剖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对于财产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具体条文有: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上述规定中,有一些原则性的保障公民利益的条款,但是在财产保护中,却存在如下的缺陷:

1)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条文使用了“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则只是规定“不受侵犯”,显然保护的力度是大不同的。而且公民的私有财产处于第二顺序的保护位置。

2)对于“公共财产”,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私有财产,则没有此项规定。

3)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如何补偿,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没有关于补偿的及时性、充分性的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而《物权法》就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小宪法——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明确宣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所以只有政府出面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并公平补偿,才能强制性剥夺不动产物权,除此之外,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取得物权。这一条规定表明,拆迁办所主导的各种被拆迁户不认可的拆迁都是非法的。

《物权法》在几个地方提到“公共利益”,只有为“公共利益”,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拆迁才是合法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128条:财产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显然,《物权法》还是多处规范了对于公民不动产的拆迁、征收、征用问题。

《物权法》明确了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并以给予补偿为前提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是所有权消灭的一种原因,其最终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拆迁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而征收或征用又以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为前提,补偿是征收或征用权存在或产生的前提而非后果。在具备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两个条件时,就会有征收或征用权的产生。也就是说补偿在前,拆迁在后。应该说,如果“物权法”得到切实执行,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权是一个很好的保护。

但是,《物权法》没有详细定义也没有列举到底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业利益。也没有对征收公民个人房屋确定补偿的原则。

《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只作原则规定,仅在第42条、第148条中将“公共利益”作为私有财产征收或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落脚点或最终目的仍在于私有财产权。同时注意区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差别。社会公共利益通常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而国家利益则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但是,国家也有商业利益,所以不能把国家财产的行使都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

再者,《物权法》处于恶劣的宪法环境中。宪法对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来就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加上中国并非宪政国家,宪法仅仅是作为宣言用的,根本进入不了司法领域,也没有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其他法庭也不接受宪法申诉,整个社会没有宪政的环境。所以,《物权法》的效能也就大打折扣。虽然《物权法》的颁布增大了普通公民就财产权问题上的博弈能力,拆迁者多少有所顾忌,但是具体到中国的法治环境,很多开发商居然公开扬言:我们不执行“物权法”,只执行“拆迁条例”,可见,《物权法》在中国的地位之尴尬。

事实上,自2007年10月1日至今,《物权法》已经实施快两年了。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2007年8月30公布也已近两年。两个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若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不能介入拆迁,而将采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拆迁的形式。但在城市化急剧扩张的前提下,这个规定无疑大大压缩了地方政府介入拆迁的权力空间。拆迁人若与被拆迁人自主协商,拆迁速度必然降低,开发商付出的成本必然提高,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必然下降。

因此,即便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近两年之后,严重滞后于形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益保护开发商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然在几乎无障碍地运行着,各种假“公共利益”之名而行的商业开发项目,依然在地方政府的或默许或事后低调处理中频频出现。原因无他,就是因为没有宪政民主的环境,尊重公民生命和财产的环境。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初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公布,到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旧条例同时废止。

这一条例基本上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所遵循的行政规章,它给予地方政府最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多年来,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就是这部行政法规,它对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灾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公民权利和财产构成严重的侵犯,主要表现在:

(1)和《宪法》的精神根本抵触。也就是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从政府管理角度讲是属于市政建设的范畴,而从法理角度讲则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收行为。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也就是说涉及到公民财产征收的行为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范此类重大事项,排除了行政规章。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第十三条修订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是法律对征收私有财产行为进行规范的最基本依据。既然《宪法》有如此规定,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就应当通过在法律的层面上加以实现,但是实际上,房地产管理机构和房地产公司只认“拆迁条例”。尽管《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前者为上位法,后者为下位法,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个条例比“法律”还大。

(2)行政机构和该“条例”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剥夺。《宪法》、《物权法》这两部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于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给予了各样的保护。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将这些保护化为乌有,因为该“条例”规定是否允许拆迁,并不在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来自房地产管理机构的拆迁部门。如果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房地产管理机构就可以裁决强拆。

(3)最充满强横和暴力的第十七条。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即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者人民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很明显,这是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粗暴侵犯,因而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很多的暴力拆迁就是因为这一条实施的结果。

(4)被拆迁人的权利在拆迁流程中被逐一剥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协议本来应该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该行政规章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极大的权力,直接导致行政机构的强行介入双方,使被拆迁的公民和法人处于弱势的被宰割地位。拆迁人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许可不能拆迁,而有了许可证,一切拆迁行为就合法化,就会得到政府的支持。而这时并未征求被拆迁人是否同意的意见,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只要获得来自政府行政机关的拆迁许可,被拆迁人就负有必须签约的当然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愿。假如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即可请求行政部门强制裁决;而一旦做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由上可知,被拆迁人的权利在整个流程中逐一被剥夺。

(5)该“条例”只涉及到房屋征收,而没有涉及到土地征收。所以对于土地的征收没有任何补偿。《物权法》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甚至房屋征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土地征收。因为,城市房屋拆迁,本质上是通过消灭房屋而获取土地,拆迁只是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目前拆迁制度的另一个缺陷是拆迁补偿只涉及房屋,而不涉及土地或者仅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众所周知,拆迁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土地,对土地进行再次开发,而不是为了拆除房屋或占有使用房屋,即拆房只是取地的手段。

现行的拆迁制度只涉及房屋不涉及土地的重要理由是土地是国家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拥有土地或仅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但问题在于,拆迁人不是政府或国家,而是开发商,开发商就没有理由说房屋所有权人仅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使是由政府或国家出面拆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也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允许国家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40条则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无偿收回。也就是说,政府只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为了城市建设而随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事实上,被拆迁者的不动产财富中最重要的不是房屋,而是和房屋紧密相连的土地,土地的价值不被认可,不予补偿,被拆迁者即失去了最大部分的财富。暴力拆迁中的大部分深层原因是土地不予补偿造成的。而其中的土地也并不完全是国有土地,有一部分是“集体”土地,也就是农民世世代代居住的土地。另外一部分是祖传的房屋,当年他们的祖先购买房屋的时候,是连土地也购买的,事实上当年购买房屋时主要的是购买的土地,而房屋常常被看成是地上建筑附属物。

(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建设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是针对全国拆迁投诉案例的不断上升,规范拆迁估价行为而出台的。由于房屋拆迁遵循的是国务院的“拆迁条例”,所以此“估价指导意见”是在“拆迁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

关于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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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指导意见》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却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拆迁估价标准。

估价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的。该“估价规范”由建设部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国内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据称该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但问题是,既然有如此一份“规范的”科研成果和规范文件,为什么却还会出现被拆迁人抱怨:“用被拆迁房的货币补偿款,在同地段买不到等面积的房屋。”,以至于发展为暴力拆迁,致使上访、自焚、命案连绵不绝呢?有人以为是评估机构与拆迁人串通一气,低估了被拆迁房价格造成的,但是实际上导致暴力拆迁的主要原因并非如此。

拆迁补偿价格计算方法和标准的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指出:“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指导意见》也指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事实上,城市拆迁范围的房屋多为旧城区里的破旧房屋。房屋结构差,建成年代久,按市场价格评估,其价格都不会高。用评估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别说购买等面积的新商品房,就是购买等面积的二手房,其价格都还相差很多。用被拆迁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价格,并且拆迁人也支付了相应的搬迁补助费,看似公平的拆迁补偿价格的背后,实质上蕴含着实质上的不公平,极不合理。

l拆迁人没有补偿被拆迁人的土地费。

而房屋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土地的区位带来的价值,这是最大的不合理。这些房屋的土地有些是当年购买房产时附带的,有些是祖祖辈辈居住在此的农民,这些土地本来就是他们的不动产。即使划拨的土地,按照公允的原则,也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l由于搬家被拆迁户原来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

搬迁时邻里关系可能要被改变,原来彼此照应的关系也因此导致新变化;居住地点的改变导致要么放弃原工作,要么接受付出更长时间的通勤代价;孩子要么被迫选择新的学校,要么同样付出更长时间的上下学路途代价;市区较便利的商场、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也要被改变,而这些却都无法从拆迁补偿价格中得到赔偿,显然并不公平。因此,被拆迁人除了应获得被拆迁房屋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及相应的搬迁补助费外,还应获得给被拆迁人造成诸多不便的赔偿,才是公平的。

l拆迁对被拆迁人可能意味着强迫消费高价住宅。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关系,交易双方都不受任何压力,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实施某种交易,该交易就不能实现。但是对于拆迁这一行为却是一方强买,另一方不得不卖的关系。根据现行政策,城市的某一区域一旦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就是不可逆转的。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拆还是不拆,而只能在被拆后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进行选择。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价格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并进行证据保全,拆迁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事实上在拆迁中,有很多甚至连相应的手续和证据保全的工作都没有做。

在城市生活的居民中还有不少居民的收入并不富裕,或许都拿不出钱来缴纳新建房与旧房建筑结构不同和新旧程度不同的差价款,或许只有少量存款但要用于小孩上学、老人治病等其他用途。如果这一部分居民所在的地段要拆迁,就逼迫他们至少要拿出新建房与旧房之间建筑结构不同和新旧程度不同的差价款来作住房消费,否则就无法在原处觅得一个栖身之地。旧房的建筑结构一般较差,建成年代一般较旧远,新旧房之间建筑结构不同和新旧程度不同的差价款就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另外新建房无疑要考虑房屋的结构和户型要跟上时代的潮流,新设计户型每一单元的建筑面积就不会很小,而经济较困难的被拆迁人原来住房的建筑面积往往都较小,被拆迁人还要支付每一单元新建房比旧房增加的建筑面积的市场价格,才有可能在原地回迁。这两笔款项加起来,对于生活困难的被拆迁人来说,就是一笔很大的款项,有时甚至是根本无法承受的住房消费款。

l贫穷的被拆迁人无能力搬迁到郊区居住

首先,拆迁行为并不是被拆迁人引起的。原先的住房条件虽然陈旧、简陋,毕竟还可以住,甚至可以住一辈子。被拆迁人根据他的经济条件可以不作住房消费。但是一旦他的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旧房的建成年代旧远,建筑结构差,旧房的评估价就不可能高,因此旧房的拆迁补偿价格也就很低,使得他不得不付出一笔对他来说是可观的住房消费款,才有可能保留他原来住房的面积。即使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往往也得出一部分钱才能换得一套完整的单元房。

即便被拆迁人搬到郊区可以不作住房消费就能获得等面积的住房,实质上也对被拆迁人的居住地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经济拮据的被拆迁人往往从事体力劳动和服务行业的工作,离开市区他们的就业机会就有可能减少,而他们又没有私人交通工具的便利,离开市区将使他们在工作生活上造成很多不便。

所以,在现行的拆迁制度体系下,表面上看已经按照“评估规程”给予了“公正”的补偿,而且大部分也安排了周转房,似乎就公平合理了,而从社会生活的深层分析,这是表面的公平掩盖着事实上的极不公平。

1、政府行政系统的执行对暴力拆迁的影响

比起立法和制度层面上的缺陷,政府行政系统的专横和不作为对公民权益的破坏更加严重,因为他们是直接执行者。他们的价值观念、行政行为和老百姓的权利的保护与侵害息息相关。

(1)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形成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房地产开发以来,房地产利益集团渐渐形成,这一庞大的利益集团大致包括:土地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税收系统、城中村的掌权者(书记或者村委主任)、近郊待拆迁农村的掌权者、房地产开发商,特别是掌握土地、规划大权的各级主要政府官员。除此以外,还有为这一利益集团保驾护航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防暴警察,甚至依附这一集团获益多多的律师、媒体等。

在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土地管理机构通过批地获得巨大利益,城市规划机构通过改变规划获得利益,建设行政部门通过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拆迁管理获得收益,房地产开发商则获得最后的暴利。城市主要官员通过税收和土地收益获得财政收益和政绩,更通过自己的权力运作获得黑色的个人非法收益。其他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特警等,甚至媒体也可以从对整个利益集团的保驾护航中获得各自的收益。

整个利益集团都希望房地产开发这部快车不要停下来,因为只要房地产开发的快车一直开着,整个利益集团都能从中分享好处。而在这种房地产盛宴中,独独可以牺牲的弱者就是尚占有重要资源—土地——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的被拆迁户、城市近郊的被拆迁农民、城中村的被拆迁市民。

(2)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

面对房地产开发中的狂潮,整个利益集团结成了默契的联盟。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但不管是执法还是不执法,宗旨是有利于整个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

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发生在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最严重的是选择性不执法。

几乎在每一个暴力拆迁案件中都发生过这样的场景:拆迁者对被拆迁人实施非常恶劣的行径,骚扰、擅闯住宅、剪断电源、漫骂、殴打被拆迁人,当事情发生而被拆迁人报案时,警察要么不出警,要么到现场之后不采取任何措施离去,对于公民所遭受的痛苦和悲惨的生活丝毫没有任何干预,听之任之。反之,如果因为被拆迁人的反抗,导致拆迁人受伤等事情发生时,警方总是在第一时间出警处理,效率之高,和前者相比有天壤之别。

2、司法系统的不作为导致不法侵害愈演愈烈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司法系统也进入了房地产利益集团,导致公民权利守护的最后防线也彻底失守。

司法系统在暴力拆迁中主要表现为不作为。而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司法部门积极作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本来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但是进入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司法系统,将维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而对于他们应该持守公平正义的职责早已经忘干净了。

房地产管理实践中,保障城市经营、运营,保障房地产项目的快速开发,保障拆迁进展的最快进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几乎成为整个利益集团的政治正确,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早已经被抹杀干净了。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第十七条规定:㈠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㈡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中国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义务遵守这一符合普世价值的世界性文明规范。但是很显然,这几个条款都被粗暴地对待。因为被拆迁户面临拆迁时,私生活被全面干扰、限制,家庭生活受到粗暴侵犯,住宅不得安全,通讯自由被限制(电话线被剪断)。而且受到这种对待时,却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至于财产权,更是处于单方面被剥夺的境地,没有任何的博弈能力,只能接受对方单方面开出的条件,希望获得公平、公正,几乎没有什么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是当公民住宅被拆迁者强行侵入,但尚未引起严重的暴力冲突时,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没有对于非法侵害者、侵入住宅者实行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但是暴力拆迁中,上述权利几乎是随时可以被侵害的,无论怎样被侵占、哄抢、破坏、没收,都仅仅被冠以“拆迁纠纷”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在拆迁中,一旦宣布该地划为拆迁区域,被拆迁人几乎没有选择地必须签署拆迁合同。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强制暴力拆迁的合同,都是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本质上应该是无效的合同。

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涉及强制拆迁的合同,都是显失公平的,并且是以胁迫手段,乘人之危签订的,大部分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 70年。”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而这种土地的使用权在提前收回的过程中,没有进入协商、补偿的程序中。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中,被拆迁者的住宅几乎是随时可以侵犯的,而几乎没有受到制裁。

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拆迁人被迫失去目前的房屋而去购买高价房屋(产权置换),或者被迫以失去不动产财产权为代价,换取远远低于其价值的补偿。均属于强迫交易,但从未被定罪。

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中,为了获得土地,几乎不断地无限制地使用敲诈勒索的方式,但从未被认为有罪。

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被拆迁者的财物,属于暴力拆迁中随时随地可以发生的,绝大部分案件从未被定为“破坏公私财物罪”。只有极个别案例被认定为“破坏公私财物罪”,但是在中国的法律大环境下,并未成为司法界所遵循的判例,无人效仿。

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许多商铺和工厂因为强制拆迁的原因不能继续经营,明显属于破坏生产罪。

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拆迁中,剪断电线,破坏居民供电几乎成为屡试不爽的逼迁策略,但是并未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暴力拆迁人员常常携带凶器进入居民家中,逼迫居民交出房屋所占土地的行为属于抢劫或者抢夺的行为。

admin 发表于 2010-6-11 02:23

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暴力拆迁的实施者动辄聚焦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实施暴力和逼迁,可谓聚众哄抢。

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暴力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伤或死,或者自焚,均是拆迁人故意伤害的结果,可谓故意伤害罪。

依据刑法典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拆迁中,大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入其中,除非发生命案,几乎不受制裁。

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在拆迁中,法院枉法判决比比皆是,但在拆迁合理的大背景下,均“不再成为”枉法裁判。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有大量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擅拆民房、骚扰居民、断水断电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但是,拆迁人普遍地都违法了,却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上述严重的违法犯罪事实,除导致命案的以外,大部分几乎都没有进入侦查、起诉程序,而只是当成所谓“一般拆迁纠纷”。即使偶尔有个别判例保护了被拆迁者的财产权,但是没有被其他法院效法,只是孤零零的个案。

保护拆迁人即房地产商的利益,保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和法院系统的政治正确性。正是司法的不作为,导致暴力拆迁愈演愈烈。

司法的不做为还表现在很多针对拆迁的起诉不予受理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此文件又将被拆迁人的诉讼退回到了行政系统,导致被拆迁人告状无门。

司法领域的主要表现是司法不作为和选择性不司法。但也同样存在选择性执法。即当暴力拆迁的反抗者侵犯了房地产利益集团的部分人的利益时,或者是正当防卫导致某些施暴者人身伤亡时,司法当局的选择性执法却是高效运行。

如发生于2008年5月的辽宁本溪暴力拆迁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在暴力拆迁中选择性不司法和选择性执法交替实施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剑是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

对这起拆迁悲剧,公诉方认为张剑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护方则认为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从事件中可以看出,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公安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是导致这场拆迁悲剧的主因。报道称,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即拆迁人)计划开发一个别墅项目,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这是一个普通商业拆迁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并未就拆迁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被拆迁人对其房产还拥有完整的产权。若强行拆除,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不法侵害。更何况,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停止违规拆迁。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

我们设想在强拆已经进行,但命案尚未发生时。如果此时公安机关能够强行介入阻止强拆,并依法对故意侵犯他人房产的嫌疑人立案侦查,后面更激烈的强制拆迁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但当公民财产权遭遇侵害时,公权力机关却在冷眼旁观。置刑法第275条明明白白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条款与不顾。在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意向的情况下,故意拆除一个公民的合法房产,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所有要件。

“选择性不司法”成为各地默然遵行的潜规则。协议不成就强拆民房,纵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也通常只被当作拆迁纠纷由政府出面处理——而不是作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介入。除了对“强拆”(实则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叫停之外,嫌疑人往往毫发无伤。这种“选择性不司法”事实上大大刺激和鼓励了拆迁人的违法胆量,导致强拆行为遍地开花。利益受损的被拆迁人依合法途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借用非法行为来追求合法目的也就不难理解了。

及至拆迁命案发生,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刑事诉讼沿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开始了高效的运转。缘何当年拆迁者涉嫌“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时,司法机关却无所作为呢?

选择性不司法和选择性司法,成为对暴力拆迁者的默许和鼓励,成为维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潜规则。

三、经租房问题综合研究

经租房问题是公民的不动产财产权利问题,本身主要不是一个拆迁问题,但是因为和拆迁问题紧密相连,而且一旦经租房进入拆迁环节,矛盾就激化,导致严重的问题,所以纳入本研究课题。

1、经租房问题是中国特色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政治性被强制征收的房屋,是产权本来归原业主所有,而在今天成了没有明确法律关系的房屋

“经租房”是指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将超过个人居住标准的私有房屋上交政府,由国家“代替”个人经营租赁的房子,简称“经租房”,现在已经是直管公房的一部分。

这些房屋都是1949年前民国年间老百姓购买的不动产业。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政后,对过去的私人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凡是被划分为资本家的,其房产的“多余”部分将被没收,或者交给国家经营。

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随后全国许多城市都产生了大批的“经租户”,北京大约有24万户,上海也不少于20万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真正的“经租户”已经大大小于这个数字。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部分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说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这样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呢?后一个文件说是依据了中发(66)507号文件,可是在这个根据“红卫兵”的意见发出的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提到经租房。

1958年前后对超标的私人出租的房产进行了经租,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而把一定比例的房租支付给房主。当时并没有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此后也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变更产权的法定手续。文化大革命前,有文件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更没有履行相关的经济、法律手续;还有文件说经租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其所有权,这里强调“实际上”如何,说明“法律上”尚未变更产权。

文化大革命初期,有文件宣布暂停支付经租房的部分定额租金给房主,但没有说被经租的房产归国家所有,还说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决定。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1985年,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定论。建设部的决定并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除了上述建设部的文件有此陈述之外,经租房从来没有被宣布"归国家所有",经租房的产权至今仍是私人的。凡是已返还的地区,返还给私人的当然是私产而不是公产,办有关手续时写的都是"撤管",即撤消管理。

显然,建设部的上述做法违背宪法,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抵触,也与物权法第47条之内容抵触。

2、经租房在拆迁的过程中,租户可以得到部分拆迁补偿,凡是经租房主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经租房的拆迁面临着极其严重的问题

对目前北京尚残存的7000多户经租户来说,房屋的即将拆迁是残酷的现实。这个现实就是:产权得不到确认,拆迁也没有补偿。一旦他们的房子被推倒,他们历史上的祖产将得不到任何赔偿。具有讽刺的是,租户倒是可以获得一笔补偿金,而房主却什么也没有。尽管所有权是户主的,租户的住房权拆迁人给予补偿,而对所有权人却没有补偿。现在经租户希望的就是要得到补偿。

经租房案例之一、马振环的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廊中下胡同10号,房子也是祖上攒钱买下的,后来被经租。眼下如果不是拆迁,也许他们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现在周围一万平方米的房屋已经拆没了,院子里的7户人家也每家拿到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补偿另寻他路了,而对房主却没有任何说法。马振环从《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是1964年9月18日发布的,文件规定:“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们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而类似的说法在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也可以发现可以“类似赎买”的规定?什么叫赎买?所谓赎,就是抵押之后,再赎买回来。但是房子本身是房主的,怎么会赎买,给房主租息,本来就是房主应得房租的一部分,是私有财产所得的房租,不是国家出的钱,怎么叫赎买呢?

马振环兄妹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律途径讨回祖屋。但是他们手里已经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些房子是他们的。房契、产权证都在“文革”的时候上交了,而且,他们的房子是“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也就是说,通过行政的办法不能讨回自己的房子,通过诉讼的办法又告状无门,不予立案,几乎完全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渠道。

唯一留给他们的是一张当年的地契,发黄的纸张印证着历史的变迁,房子的变迁。去年马振环也从北京市档案馆找到了这样一张房契,是她家房子的,现在,这张房契就是马振环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经租户案例之二、魏秀玲

经租户魏秀玲三年来未间断上访。国土局、国务院、建设部、全国人大、市政府全都固定去申诉。想要回几十年前公公购置的200多间经租房。从2001年底开始申诉寻找,更多的经租户也启动了找房子的程序。2004年《宪法》修改以后,私人财产受《宪法》保护,许多沉默了半个世纪的人,才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新修改的《宪法》和《物权法》明确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这成了经租户们打破沉默的动力。他们希望国家走向法治,也改变他们的命运。

但是目前经租房屋的问题尚没有任何突破。也没有进一步的立法和制度。

经租房问题,在中国根本不是一个一般的拆迁补偿问题,甚至也不是一般的经济问题和财产权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涉及到对中国60年来的政治如何评价,特别是对过去以征收个人财产为表现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如何评价的问题,尽管今天政府保护私人财产权,也鼓励人们成为有产阶级,但是对于过去的财产政策,却采用了双重标准。即国家过去用“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没收、“经租”、“赎买”的方法拿走你的财产是正确的,今天鼓励公民发财,保护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是正确的。至于为什么对这些财产采取双重标准,只能这样说:我们的行为就是标准,就是准则,就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的准则是“与时俱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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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致暴力拆迁的原因之解析

(一)导致暴力拆迁的直接原因

1、完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拆迁人官商勾结,强暴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完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条件下拆迁。

2、超范围拆迁。拆迁的范围远远大于拆迁许可证上的范围,完全不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

3、近乎抢劫的评估价格。按照现行的评估制度,不计算土地价格,而对于房屋价格评估,又按照建筑的新成数扣减,加上要拆迁的房屋大都是相对陈旧的房屋,自然价格就极其低。如此低的价格,在“货币补偿”的制度下,被拆迁人不仅不能就地重置,甚至也不能异地重置。这种近乎抢劫的低补偿价格,当然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于是以暴力和政府后盾为依仗的房地产商就开始了暴力拆迁。

4、补偿款不落实。虽然达成补偿协议,但是补偿款不落实,或者被村集体的掌权者克扣,或者不予兑现,仅仅凭借强行签订的协议实施拆迁。

5、评估程序中不承认公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即使是在民国年间购买的房屋祖产(当时的房屋所有权完全是房屋及土地产权二合一的),也不承认被拆迁户的土地权益。只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拆迁补偿只涉及房屋,而不涉及土地或者仅象征性地给予少量的补偿。

6、只补偿房产证的面积,不补偿自建面积。村民在自己世代居住的地方建设住房,而今被要求拆迁,本来就有很多无形损失,而在经济上却又不予补偿这些自建房屋,理由是没有在规划之内,不在产权证上载明,不予承认。

7、不提供周转房,周转资金不落实,致使被拆迁人无法正常生活。

8、不承认“经租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公民在民国年间购买的房屋,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被“社会主义改造”,政府将居民“超出居住需求”的房屋强行“经租”,这部分房产不予承认其所有权,也不予补偿。在拆迁时,经租房主维护其财产权,导致暴力拆迁。

(二)暴力拆迁的根本原因

暴力拆迁的直接原因只是表现形式,造成暴力拆迁有更深层的根本原因。这些深层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国家的,也有来自地方政府的;有来自直接的受益者开发商的,也有来自间接受益者地方政府的;有来自执法、司法机关的,也有来自立法机关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问题,需要从大方面动大手术,根本不是目前的制度体系修修补补就能解决。

1、国家没有确立宪政原则,《宪法》形同具文是最主要的原因。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不依法治国。因为从根本上说,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而是党治制的专制独裁国家,所有的法律只是作为镇压和管制的工具,所以在涉及到关乎公民的财产权利问题上并不依法律,而是依是否符合房地产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而行。由于宪法的不落实,没有违宪审查机制,以至于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样明显违宪的行政法规,居然历十多年,经过修订堂而皇之地继续存在下去。

2、政府的执政理念和现代民主宪政原则背道而驰。现行的《宪法》对国有财产给予充分的保护,对法律界限模糊的所谓“ 集体”财产也给与较大程度的保护,而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却没有坚决地保护,既没有规定“对拆迁者必须给予充分、及时、公平的补偿”,也没有对“公共利益”做详细的界定。

3、暴利引来了暴力。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制度,特别是产权虚置而模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得开发商便于掠夺土地,获得不正常的超额利润,巨大的利润,极大地诱发了人性中的邪恶,在宪政不立,不尊重人权,不实行法治的国家里,针对弱势群体的暴力,几乎是必然的。

4、房地产利益集团拥有巨大的力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土地的快速升值,在房地产开发狂潮中产生并形成的房地产利益集团无人能撼动,他们已经成为拥有巨大博弈力量的强大利益集团,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无论出台多少具体的法律,都很难制约他们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最高利益准则。

5、公权力广泛介入到公民的私权领域中。拆迁者和被拆迁者本来属于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由于政府的强行介入,政府完全站在房地产利益集团一边,被拆迁者完全沦为没有任何发言权的弱者。而私法也沦落为摆设,尽管法律对公民的私权有相对清晰的界定,但代表着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公权力的行使者,却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权。

6、疯狂的GDP崇拜以及房地产财税体制,使得经济增长成为最大的政治正确。只要经济增长,财税增长,不管公民的权益如何受到侵犯,都不重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于房地产业的份额约占40%-60%左右,也使得地方政府尽快加速房地产的开发,以出政绩。严重扭曲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也使得他们不惜代价支持房地产的发展。

7、司法不公正不独立,守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守。尽管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已经规范了对公民财产和人身的保护,但是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司法系统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职守,变成房地产利益集团的一部分,通过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维护了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而被拆迁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雪上加霜。

8、中国的低人权经济发展路径不仅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文化。整个社会缺乏尊重人权,尊重私人财产权的气氛。

9、社会道德的崩溃导致对生命和尊严的漠视

社会道德的坍塌也是强制拆迁泛滥的重要因素。由于信仰的缺位,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近乎崩溃,全社会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沉溺于对金钱和财富的疯狂追逐中。以至于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少部分人权被践踏不再视为重大的事情。

五、法律政策建议

尽管我们对短期内遏制甚至根除城镇房屋暴力拆迁很悲观,但是,我们还是要提出如下建议:

1、现代宪政理念的树立

民主宪政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不遵守宪政原则,即使形式上遵守了“法律”,也会破坏正常和谐的社会秩序,因为这“法律”是恶法,是不符合基本的立宪原则的恶法。

在实际法律生活中,中国遵循的是:经济增长优先原则、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城市规划和管理优先的原则、公权第一的原则,而就是不遵循宪政、民主、人权、财产权保护、契约的原则。

当务之急是在全社会确立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尊重宪法、落实宪法、宪法优先。凡是符合宪政原则的才遵行,否则就要修改。

确立尊重公民人权重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只有这样的价值顺序才能建成和谐共生的现代社会。

1、宪法性制度安排

(1)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确立对私有财产与其他形式所有制财产的平等性保护。

(2)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3)确立公民的财产,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并且在公平、及时、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才可以被征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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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建议

(1)立即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机构退出商业开发领域的拆迁管理,交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处理。并在商业开发中,就拆迁补偿事宜,制定以“公平、及时、充分补偿”为原则的法律。

(2)对于“公共利益”,需要在宪法、物权法等涉及财产的法律中清晰界定,或者列举,或者给予明确定义。

(3)对于公益开发,需要制定《国家征收征用法》,法律对需要征用的公民财产给予“公平、及时、充分的补偿”。

3、拆迁制度建议

(1)国家征收建立拆迁补偿基金,房地产开发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如果需要拆迁,应该向“拆迁补偿基金”缴纳基金,如果房地产公司、建设单位、拆迁公司不能给予被拆迁户公正、及时、足额的补偿,除了司法救济之外,由该基金先行赔付。

(2)拆迁补偿中优先补偿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权不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对于其他形式的不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如在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也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补偿。

(3)建立保护贫穷的被拆迁人制度。要保证拆迁不影响其生活,补偿采取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要达成公平的协议。

(4)拆迁补偿要考虑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无形损失:居住环境、邻舍、教育、购物、交通、工作上的损失,应该由拆迁者提供补偿。

(5)对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政府不应该使用“规划”的方法随便限制农民建设住宅的权利,拆迁者应该对于房屋给予充分的补偿,而不应该以房产证面积和“非法临建”相区分。

(6)拆迁行为由双方协商,由独立第三方实施,不再由拆迁办实施。

(7)拆迁许可、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评估、拆迁资金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资金安排、具体的拆迁流程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律决定,行政完全撤出拆迁。

(8)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退还经租房主的房屋以及一切历史上合法拥有而被剥夺的房屋。

(9)成立独立的“房屋拆迁投诉仲裁委员会”,由专业的独立第三方仲裁,由政府授权的机构共同组建。如评估师、独立的民间人士、司法界人士、律师、新闻工作者组成,在被拆迁户遇到强制拆迁并诉诸于法律之前,由该委员会仲裁。该委员会被政府授权,其仲裁结果被政府采信。

4、司法建议

(1)在拆迁司法中,遵循宪政至上、人权优先、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原则。

(2)凡是在拆迁中随意侵犯公民住宅、盗窃毁坏公民财物、侵犯周边公共设施、公共通讯设备、侵犯人身、采用逼迁强制签订合同的,一律按照法律审判。对于违法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不得以所谓“拆迁纠纷”不了了之。

(3)司法介入拆迁的全过程,凡是拆迁许可、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拆迁合同订立、评估方式的选择、拆迁评估结果、拆迁公司的选择、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拆迁实施的各个环节出现纠纷的,被拆迁的公民提出告诉,司法必须介入,法院系统必须及时立案,不能随意“不予立案”。

(4)法院系统应该结合房地产拆迁的实际,及时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其司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政、人权,维护公民财产权益的精神。

2、改革官员绩效考核制度

在官员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删除GDP和经济增长的考核内容。删除财政收入增长的内容。增加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内容,增加拆迁保护公民利益的内容。

3、通过信仰自由和媒体的传播和促进公民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道德提升

落实宪法,还公民信仰自由,通过美善的信仰的力量,使全社会都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尊重别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

六、典型案例分析

1、山西汾阳暴力拆迁案

2008年,山西宜琚房地产开发公司看准山西汾阳市八槐街、葫芦肚、西府街是汾阳市的黄金地段,于是从该年开始拆迁,期间伴随着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动用警力,假公济商;开发商动用黑社会、黑势力用恐吓,威胁,欺压的手段暴力拆迁。最后,三条街上的许多居民在暴力拆迁者的威胁之下流着泪,含着怨恨搬走,多人被逼疯、逼病,甚至被逼死,各家庭所受迫害以及目前的悲惨生活,令人发指。

而如此官商勾结的暴力拆迁案,发生在2008年《物权法》通过之后,也是各地不断不断“提倡”阳光拆迁、和谐拆迁之后。

2008年11月3日晚10点30分,山西汾阳“拆迁办”派来八个人,威逼王继元(69岁)去“拆迁办”签约。粗暴地大声训斥:“如不签字影响了弟兄们的财路,影响了弟兄们的活路!不去签字我们就住下不走!”在威逼恐吓两小时后,其妻陈金梅(62岁)突发重病送汾阳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高危性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现半个身子不能动,仍在治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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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深夜,“拆迁办”派人砸门,后又把砖头、石头雨点般地仍在院内,把顶棚玻璃、门窗、太阳能等砸碎。破碎玻璃砖头石头满院都是。全家人惊恐万分,通宵不能睡眠。

2008年11月5日深夜1点30分“拆迁办”又派人往院内扔砖头、石头,并把鞭炮扔进院内,爆竹声响了好长时间,鞭炮碎纸洒满院落,惊得四邻不安。全家人心惊肉跳,惊恐万状。

老人韩桂娥被惊吓后致死,葫芦肚街西门村村民韩桂娥现年85岁,身体仍然健康。“拆迁办”未与韩桂娥协商的情况下就把院墙拆除。2008年7月25日晚上,家中突然闯入一人,手持一把刀子。进屋后把韩的脖子卡住,刀子在脸上、头上晃来晃去,并用手浑身揣摸韩的身上,后有用手压住韩的腿,令韩疼痛难忍。这个秃头对韩折磨一番后离去。韩这时身上仅装有500元钱,并未被抢,屋内东西也未有丢失,因此邻居们怀疑是“拆迁办” 所为。韩桂娥老人遭此恐吓后,不敢见人,一见人就大喊大叫,连见了自己的儿女都这样。后来老人身心衰弱,连路都不会走了。2008年9月3日死亡。经汾阳市人民医院螺旋CT诊断报告单,检查结论:“左侧脑出血,破入脑室”。

韩桂娥之女和女婿被逼,女婿病情加重而死,儿女半身麻木。韩桂娥大女儿张秀珍,现年49岁,低保户。其夫刘津生现年 51岁,汾阳市传动轴厂,下岗职工,患有癫痫病,以捡废品度日。听其丈母娘被人拿刀恐吓后,吓得大哭,张秀珍因整日照料母亲不能在家。刘津生本来就患病,再加精神上受到刺激,生活上得不到照料。癫痫病加重发作,于2008年7月30日脑梗死亡,年仅51岁。张秀珍因丈夫、母亲的去世双重打击,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现半个身体麻木,经汾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患有冠性病,脑梗。

癫痫病患者被逼迁病情加重而死亡。葫芦肚街西府街38号王会贞女54岁,西门村村民,低保户。其夫向全生54岁,患癫痫病,其神志时清时不清。“拆迁办”给其房屋评估价为9万元。向全生头脑清醒时发愁地说:“给9万元到哪里买房?”“拆迁办”威逼其签约搬迁。王会贞对 “拆迁办人员说:”我不要钱,我要房,只要给我找间房住就行,不然你们要怎就怎吧!“王会贞家的特殊情况,西门村委给作了证明。王会贞才得到后期拆迁。在拆迁期间,王会贞家的街门曾被”拆迁办“的推土机推的土阻塞通行一日,停电停水2-3个月。其丈夫向全生受拆迁环境的影响曾摔跤两次,其中一次碰破了头,到法医门诊部进行了治疗。于2008年12月7日癫痫病加重,心梗脑梗死亡,年仅54岁。

葫芦肚街八槐街61号木材厂退休老人赵步陶,因与“拆迁办”未达成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从2008年10月份起,“拆迁办”每日晚上派3-4人对其进行威协恐吓,用手揪其领口推来推去,并卡住其脖子要将其卡死!来人励声恐哧道:“我们花几个亿都不算啥,卡死你们赔几万元了事”。特别是2008年11月份“拆迁办”每日白天黑夜派人来辱骂威协3-4次。要用推土机把房推倒,把全家人压死!使全家人不能吃饭不能睡觉,惊恐万分。其妻武果英一头裁倒地上,碰坏了眼睛。从此病倒至今,每日精神恍惚,心惊肉跳,得了健忘症。赵步陶也从此病倒,不能吃饭,不能睡觉,浑身软瘫。赵步陶含着眼泪痛苦地说:“我们被拆迁办迫害折磨的没法活了。为了逃命儿女们劝说,于2008年11月21日离开了自己的房屋。现八槐街房屋的房契、土地证、产权证件仍在我身上,房子已被夷为平地。”

葫芦肚街21号,自来水公司退休干部张达忠年69岁,三节院应补偿的院墙、院基、门楼、街门、街墙、街空基、照壁、渗井、果树六棵(有树权证)。总计产权价值为200余万元人民币。“拆迁办”无依据宣布房契约作废。未签订补偿协议,在2008年11月8日晚上用挖掘机、推土机把三节院的房屋、果树等全部铲除,分文未给。

被拆迁者赵新花和芦清文全家和亲属的遭遇更是令人发指,以下是赵新花本人的控诉:

我叫赵新花,丈夫芦清文,家住葫芦肚1号。2009年4月13日晚上遭受了官商勾结,残无人道的暴力违法执行。

2009年4月13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门家人正坐在家,乡镇的干部突然冲进来十几个头戴钢盔面具的人,没有亮出任何证件,二话不说,有两个蒙面人把我(赵新花)两胳膊向后一勒,头朝地拧倒在地上,又踢又打,另外一个人抓着头发往地下磕,打的惨叫起来,然后把我拖出去连打带拖,拖到离我家有200米的拆迁办门口的警车上,另外七八个人把正在炕上睡觉的芦清文从炕上拖下来,两个蒙面人勒着胳膊摁在地上,又踢又踩,用警棒毒打一顿,戴上背铐,拖下有5.6级台阶的院子,在路上还在毒打。把衬衫和背心都撕打掉,连拖带打一直到200米外的拆迁办。我们被塞进警车。不让坐座位,坐在地下,还蹬了几脚,我们从家拖出来。一直赤着脚。

把吓成一团的芦勇朋(我们的儿子)14岁把孩子的两胳膊向后一勒,又踢又打,打的又哭又叫,也押在拆迁办门口警车上。我心疼孩子,说孩子骨折过请放开他,他们反而又打了一顿。

我的外甥冯海洋,23岁,是现役军人,在福建省宁德92054部队服役,因在我家居住,有军装一套和军称衫都放在我家。晚上九点多冯海洋与其母赵新兰,向执法人员说房子马上要被挖掘机装载机推倒铲平了,屋内有贵重物品东西要取出,你们可跟上级汇报,我门把贵重东西拿走,或你们保存起来也可以。这些都遭到拒绝。冯海洋眼看房子被推倒了,心急若焚,他越过警界线进屋。被戴面具的七八个人按倒在地上就是一顿毒打。到处是伤,直至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动时,才被从屋内拖出来,又用脚踩住头来回踩压,把身上的手机夺走,最后用手铐背铐后,蒙着头,拖到200米外的拆迁办门口,塞进警车,还用电击棍击打背上。

赵耀东26岁,赵新花侄儿,晚上九点多在警界线外邻居的房屋顶上拍照挖掘机和装载机除铲房屋的实况时,被警察发现,警察就用砖头砸,赵耀动被十几个警察按倒在地上狠狠毒打,并且夺走相机毁了实拍证据,他被勒住胳膊用电线捆绑,并把两只鞋扔掉,连拖带打,打到200米外的警车上,在一片哭喊和惨叫声中把五口人全部押送到了拘留所。

我的儿子才14岁,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我门这些无辜百姓被警方强制拘留后,法院工作人员还强迫我门签署不公平,不公正的合同,我门的合法人权,产权受到如此严重的侵害,堂堂人民政府在法制建设的社会里,在文明构建的和谐国家里,究竟和在那谐在那?竟然用这种野蛮的手段迫害我们,是拆迁商不让我门活下去,我只好在狱中绝食,在4月17日因怕把我饿死在狱中,才被赶了出来。

今天,我好相信政府是为人民设立的。不是为不法的房地产开发商设立的,我还继续伸冤,请求政府竟快解决我门的问题。

在整个受害过程中,当地政府充耳不闻。受害者被迫到北京申诉。一份由40名申诉人联合签名的信件《关于山西汾阳市利用行政执法权,官商勾结贪赃枉法,致使拆迁户三死五伤的严重事件》[见图]带往北京同城邮寄给15处,计有中央及地方领导,国务院相关部委及中央新闻媒体(名单:胡锦涛、温家宝、李克强、周永康、孟建柱、王学军、CCTV焦点访谈、CCTV今日说法、中纪委信访办、姜伟新、人民日报社某记者、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君。但是没有任何结果。(《凤凰博报》2009-4-30)

从上面的暴力拆迁过程可以看出,汾阳的暴力拆迁也跳不出一般暴力拆迁的路径:

(1)从“逼签”到“逼迁”。开发商在拿到拆迁许可证后,根本不管居民有任何的想法,就开始以暴力手段逼迫居民“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逼签”不成立即实施“逼迁”。

(2)暴力拆迁的手段总是各种无耻残暴的手段一起上。

(3)暴力“逼签”和“逼迁”时总会借助黑社会的力量。

(4)当被拆迁的居民报警时,总会遇到警方的选择性不执法,不管你的人身和财产遭到多大的侵害,一律以所谓“一般拆迁纠纷”对待。

(5)被逼而病,被逼而亡时,总是无法追究拆迁者的责任,总是由被拆迁者自己来承担悲惨的命运。

(6)起诉和申诉时,总是告状无门。

admin 发表于 2010-6-11 02:24

2、郑州暴力拆迁捆绑6岁儿童案

2007年1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岗坡村“福兴放心肉铺”内,6龄童马小军跟着保姆曹翠莲住在店铺里。“我听见有玻璃碎的声音,就和大姨(保姆曹翠莲)爬起来竖起耳朵听。”马小军回忆。他出了里门,看到有台巨大的挖掘机,已经把店铺的门挖了个大窟窿。3个陌生人闯进来(后暴力拆迁者供述,参与者共有数十人)。这3个入侵者看到了曹翠莲和小军,就一把拖过去。然后是捆脚、封嘴,小军记得是一种厚实的透明胶带。这3个入侵者站在他们面前,手里拿着砖头。“再动,用砖头砸死你!”其中一个入侵者威胁孩子小军。(下图为警方摄,漫画为被捆绑者小军事后描述自己所经历的恐怖记忆)

2007年5月24日凌晨2点多,小军再次听到了踹门声。4个黑影冲进屋,从被窝里把他和大姨曹翠莲揪出来。4个人被架到了隔壁国土局四五米深的地基深沟里。小军回忆,基坑上站着那4个入侵者,一人手中拿着一块砖头。旁边的挖掘机在轰轰响,几下房屋就倒塌了。

2007年6月29日、7月1日,长城公司的人露面了。这次出动了一百多人清运走所有的砖头、钢筋,拉起了围挡。

导致争执的原因“欺负人欺负得没法过了!”(被拆迁人马付喜)

地产商长城公司老板申仕禄,河南地产界的传奇人物,郑州市人大代表。2004年,他一口气拿下了中原区包括岗坡村在内的5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马付喜的“福兴放心肉铺”正好位于岗坡村的拆迁范围,2006年10月,各方进行了一次拆迁赔偿商谈。申仕禄说:“整个岗坡村拆迁,唯独马付喜不拆。”马付喜则告诉记者,他的房子只给20万元。他1998年从岗坡村委会租下这块地,是有合法手续的,一年营业额300多万元,“20万元?欺负人欺负得没法过了!”双方第一次见面就不欢而散。申仕禄回忆:“当时执法局就有人表态了,先给他的房子捣俩窟窿,看他犯啥劲儿。 ”2006年底,岗坡村委举报马付喜的猪肉铺未办规划手续,属违法建筑。中原区城管局向马付喜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马付喜向郑州市城管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者认定中原区城管局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其行政决定。

但是地产商放话“扒马付喜的房子不犯法”。对这次暴力拆迁,长城公司老总申仕禄坚持认为是岗坡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牛保安的个人行为。牛保安,郑州本地人,1987年曾因盗窃罪获刑13余年,1999年底出狱后进入长城公司旗下的中原商贸城工作。申仕禄称,当时本想请执法局强拆,执法局说出铲车,要拿30万元。这时牛保安找过来,主动要拆房,并写了辞职报告。2009年4月7日,中原区法院一审认定牛保安强行拆迁,毁坏马付喜财物即价值7万余元的空调和冷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牛保安有期徒刑3年。今年6月3日,牛保安案刑事附带民事案开庭。马付喜向牛保安和长城公司索赔房屋损失、设备损失、营业损失、精神损失九百余万元。申仕禄认为,牛保安的错在于没把马付喜的东西搬出来,构成了损害财物罪。但他认为,“谁扒马付喜的房子都不犯法,因为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上,长城公司的岗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度表显示,改造项目从2004年立项至今,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直到今年 2008年3月9日,该项目才在媒体上进行了土地公示,预计在18个月之内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对此,公司老总申仕禄称,城中村改造是郑州市委市政府定的,允许边拆边办手续。

而对于暴力拆迁和6岁孩子被拆迁者用胶带捆绑全身,长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仕禄一概认为,这只是其中一名拆迁者牛保安的个人行为,与他无关。而被拆迁人马付喜认为,捆绑孩子马小军和此次暴力拆迁的元凶是郑州市人大代表、长城公司董事长申仕禄。(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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